在农村开展互助养老,推行“标准化”和“专业化”真有必要吗?(来自两个实例的反思)

陈义媛
2025-04-28

本文根据参与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模式的主导主体不同,区分外生型和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两类。前者主要是指由政府主导建立或由市场主体承担的社区互助养老实践,后者主要指由村级组织或村庄内的自组织牵头建立的互助养老模式。


在外生型互助养老实践中,尽管村级组织也发挥着管理和运营作用,但推动者主要是政府,且相关实践需要受到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接下来,我们分享两个外生型互助养老案例,探讨这类养老模式的实践与困境。


一、政府主导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标准化”运营的困境


2013年,陕西省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幸福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等,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幸福院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幸福院建设也由村委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给予一定补助。到2020年,陕西省已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12132个,覆盖了71.29%的行政村。


尽管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幸福院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村级组织主办,政府的角色是提供资金支持和进行指导,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的实际介入更多,政府主导的特征十分鲜明。在陕西省的幸福院建设和管理中,政府主导的优势和短板都十分清晰。


从陕西省里县的调研情况来看,这种幸福院有两方面的优势。


一方面,省政府的大力推动和资金支持使幸福院在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非一村一社的零星实践,覆盖面较广。当地幸福院是由民政部门牵头、村委自建/自营的非营利机构,建设幸福院所需的资金、土地皆由村两委协调。对于达到标准的幸福院,民政部门会给一定的建设补贴;同时,民政部门还承担了幸福院的人员开支和水、电等运营成本。由于有政府的大力资助和村集体无偿供给的土地,老人付出的成本并不高。具体而言,以里县黄山村为例,该村每个老人每月交260元的伙食费,院方提供一日三餐,每个老人每天的伙食费不到10元。


另一方面,由于幸福院由村委会管理,村两委也动员村民捐款捐物。在黄山村,每年中秋、重阳、腊八等节日都会有村民、村干部主动捐赠财物,用于幸福院的老人改善伙食;村里的理发店免费给老人理发;丰富老年人日常活动等事项。


不过,这种政府主导的互助养老模式也存在局限,主要在于政府主导下的“标准化”提高了幸福院的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互助养老的“互助”优势。


第一,幸福院建设的“标准化”使其建设成本高,服务人数却十分有限,甚至对不参与老年助餐项目的老人有一定的排斥性,限制了互助养老内容的拓展。

以黄山村为例,该村幸福院是与村委办公楼同时建成的,幸福院的建设成本大约为150多万元(达到标准后民政局补贴了42万元),是全市的标准化幸福院。其“标准化”主要是指硬件设施上的标准化设置,例如,配备活动室、厨房、餐厅、午休床位、卫生室等。


标准化幸福院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幸福院配备村卫生室和村医,这主要是为了应对老人的突发健康状况。黄山村的幸福院紧邻着该村卫生室,因此可以达标;但受到土地的限制,当地很多村的幸福院没有邻近村卫生室而建,达不到标准化的要求。黄山村幸福院共有15张床位,主要供老人午休,老人日间也可以在这些房间活动;有一间厨房、一间棋牌室、一间餐厅,不过棋牌室能容纳的人数大约只有20人左右。


该幸福院自2018年9月18日(重阳节)开始运营,2018、2019年服务人次分别为47人、48人(全村60岁以上的老人共403人),长期在幸福院吃饭的人数为25人左右。从结果来看,投资100多万元建成的标准化幸福院,目前仅能服务几十位老人,效率是偏低的。同时,幸福院的标准化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其他老人的排斥,由于幸福院的设施较好,有空调、地暖,且能容纳的人数有限,因此不去幸福院吃饭的老人也不好意思去幸福院休闲娱乐。


尽管幸福院的设施十分现代化,但在这种情况下,幸福院只是一种物理空间,而缺失了社会交往的功能,未能发展成一个社会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互助养老被简约化为老年助餐,而失去了更丰富的社会含义,尤其是在互助养老的过程中来重建村庄社会的意义。


第二,人员配置的标准化也使幸福院的运营成本偏高,且没能有效调动村庄内部的资源,使幸福院的运作与村庄社会相疏离。


按照民政部门的设置,一个幸福院的运营必须配置厨师1名、保洁员1名、院长1名,院长主要负责安排伙食和采购,3人的工资均为每月1800元,由地方财政支付,这部分成本每年近6万多元。此外,民政部门每季度还为每个幸福院拨付2500元的办公经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报账支出。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每年为每个幸福院支出的成本是7万多元。正因为运营成本有刚性,因此幸福院的服务人数要达到一定规模才有效率。


在里县,服务人数达15人以上的幸福院才能获得民政局的运营补贴。黄山村所在的镇一共有30多家幸福院,大约有10多个没能达标,面临被关闭的窘境,这些幸福院大多处在山区,部分老人的步行距离较远,因此用餐人数逐渐减少。如果村集体能动员村庄中的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降低成本,可以更灵活地推进互助养老,同时也可以使互助养老嵌入村庄社会,而不是脱嵌于村庄。


第三,管理方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使政府成为这种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和监督主体,压缩了村庄社会发挥作用的空间。


一方面,由于幸福院是在民政部门推动下建立的,其主要的运营成本也由民政部门承担,因此地方民政部门也承担了监督职能。以里县为例,如果运营情况不佳(用餐老人不到15人,或被抽查时发现没有营业),每季度扣一个月的人员工资。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过多,村级组织在幸福院管理中反而处于边缘地位。


另一方面,政府的深度卷入也消解了村庄社会内部基于信任的风险化解机制,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不通过限制服务范围、建立正式契约来规避风险。老人到幸福院用餐,需要所有子女与村两委签订协议,议定如果老人在往返幸福院路途中发生意外,幸福院不承担责任。


此外,当地民政部门规定,幸福院仅提供餐饮服务,不提供夜间住宿服务,也是为了避免风险。这种风险规避方式虽然从管理角度来说有一定效果,却因过于正式化而无法激活或重建村庄中的非正式社会网络,也使幸福院的服务范围仅限于老人就餐服务,难以进一步拓展。


二、市场供给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专业化”运营的局限


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颁布,该文件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点,鼓励“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


在浙江省吴县,居家养老服务的一个重要依托就是老年食堂,各村的运作模式不同,既有村集体集中供应,也有将老年食堂外包给第三方运营的模式。其中,后者尤其值得探讨。


以吴县木桥村为例,该村居家养老服务点设在村里的老年活动中心,该活动中心由木桥村集体投资建设,民政部门提供了50多万元补贴,从2020年5月正式开始运营。木桥村共有133位75岁以上老人享受老年助餐服务,老人每人每天只需交2元即可享受餐饮服务,每位老人每天的餐饮标准是9元,老人缴费以外的部分由村集体、民政局提供补贴。


木桥村将老年食堂的运营外包给了一家名为“乐养”的养老服务公司,这家公司的母公司为一家私立医疗集团。依托于这家医疗集团,乐养公司在吴县所在的市共建了16个居家养老“服务点”—每个村的老年食堂为一个服务点。这些服务点都如木桥村的老年食堂一样,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


尽管乐养公司在为老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这种“专业性”的服务是以盈利为依托的,其盈利性使这种专业化的第三方在机构在提供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时,面临着一些局限。


第一,老年助餐服务本身就是在政府补贴下开展的,几乎没有利润可言。


当专业化的市场服务主体来承接这项服务时,如果没有其他的利润来源,这类服务就不具有可持续性。木桥村服务点的负责人小梁说,每个月公司需要补贴2000元左右才能维系老年食堂的运转。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乐养公司在木桥村的服务点不仅提供老年助餐服务,还提供老年人的“全托”服务。


在全托服务方面,乐养公司使用的是木桥村老年活动中心的场所,目前共有9张床位,已经住满,入住的9位老人都是木桥村的空巢老人,年龄在84~95岁之间。这些老人中有4位能自理、2位半自理、3位不能自理,他们每月的入住费用分别是2200元/人、2600元/人、3600元/人。即在全托服务方面,有6~7名老人就可以达到收支平衡。因此,总体来看,乐养公司在木桥村的服务点虽然在老年助餐服务方面略有亏损,但在老年人全托方面有一定的盈余,可以保证运转。


即便如此,乐养公司无论是提供助餐服务还是全托服务,都是为了“创口碑”,也就是为了给其所属的私立医院做宣传,因为上述各项服务的利润目前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接老年助餐这类具有强公益性的项目,需要考虑其可持续性的问题。


第二,由外来的第三方机构承接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很难在村庄内部形成内生动力,从而也可能使社区互助养老被局限为老年助餐服务,而无法扩展到其他服务,也无法借此推动村庄社会的重建。


由于第三方机构对于村庄社会而言是外来者,难以调动村庄社会资源;村级组织将服务外包后,也仅对助餐服务进行了有限的监督,未能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老年助餐服务仅解决了老人的吃饭问题—这固然十分重要,但互助养老还应该有更丰富的内容。


在熟人社会变迁的背景下,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在弱化,依托养老服务,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是有可能得到重建的。但在服务外包的模式下,由脱嵌于村庄的第三方机构来提供老年助餐服务,村庄内部的自组织建设难以得到推动,也少有其他村民参与其中,农村社区互助养老被简化为老年助餐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村集体、民政部门都投入了不少资源和经费,但只解决了较小的问题。


从外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两类实践来看,二者虽然各有优势,但也存在相似的短板。外部资源的输入、外部力量的引入没能激活村庄内部的自组织能力。不仅村级组织发挥的作用有限,村庄内生组织(例如,老年人协会)也没能依托外部资源而发展起来。这使互助养老对外部资源的依赖过高,内生基础相对薄弱。一旦外部资源的输入减少,其可持续性就会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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